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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洪名筑,位于光明区凤凰街道办光侨路与东长路交汇处西北侧,项目所在的凤凰城板块,是光明门户枢纽,将打造成光明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聚集区、超级商圈所在地,是科学城重要的成果转化平台和创新平台。
金洪名筑,原为甲子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总占地面积约0.91万㎡,总建筑面积约7.67万㎡,计容建筑面积约5.4万㎡,容积率5.66,绿化率30%,共由2栋42-49层的超高层住宅组成,其中1栋A座商品房42F,1栋B座回迁房49F。
项目基本信息
开发商:深圳金洪实业投资发展邮箱公司
占地面积:0.91万㎡
总建面:7.66万㎡
产权:70年(22-92)
面积:64-100㎡2-3房
车位比:553 1:1.7
梯户比:3梯6户
交楼标准:精装
物业公司:物业
物业管理费:4.5元/㎡
容积率:5.6
绿化:30%
建筑类型:住宅
层高:2.95米
总户数:472户
使用率:74-78%
楼层高:40-49层
栋数:3栋住宅
学校:深圳中学光明科学成二小,凤凰城实验,光明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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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需求
随着深圳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刚需和改善型购房者的需求日益增长。金洪名筑位于光明区核心区域,周边教育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商业配套完善,满足了现代家庭对于居住环境的多方面需求。因此,项目具有较高的市场需求和潜力。
小区绿化
项目坐拥30%的绿化率,在繁华都市中显得尤为稀缺而珍贵。这一片绿意盎然的空间,不仅优化了居住环境的生态质量,更为居民提供了休憩放松、亲近自然的理想场所。同时,项目配备的地下停车场拥有553个车位,车位比高达1:1.17,有效缓解了城市停车难题,为居民带来更加便捷与舒适的停车体验。
建筑艺术,诠释青年生活新风尚
此建筑设计独树一帜,采用公建化立面设计,彰显通透与开放的现代美学,其历久弥新的魅力不断引领潮流。商业空间构思巧妙,汲取白鹤翱翔之灵感,营造出一种轻盈跃动的时尚氛围。大尺度线条与小巧点缀的巧妙融合,不仅构建了视觉上的层次感,更精准捕捉了青年群体对品质生活的独特追求,定义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格调。
交通配套
交通便捷度极高,项目紧邻地铁6号线长圳站D出口,仅约240米之遥,轻松实现快速出行。同时,距离外环高速长圳出口也仅1.1公里左右,与南光、龙大等高速路网紧密相连,无论是前往深圳的哪个区域,都能享受到畅通无阻的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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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配套
项目内置约8698平方米的商业中心,充分满足居民日常所需。紧邻的深铁瑞城更携6万平方米商业配套,拓宽了购物边界。周边1.4公里内,华润N次方公园、勤城达K+广场等商业地标环伺,为生活增添更多色彩。而2.5公里外的万达广场与蓝鲸世界购物中心,更是集购物、餐饮、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大型商圈,让一站式消费体验触手可及,生活便捷度再升级。
教育配套
金洪名筑坐落于教育资源极其丰富的区域,依据光明区教育局2024年学区规划,项目周边汇集了多所顶尖学府,如深圳中学光明科学城学校二小学部、凤凰城实验学校小学部等,以及光明实验学校同心小学、尚美小学等优质教育资源。这些学校不仅拥有先进的硬件设施,更汇聚了众多教育精英,为孩子们营造了一个既充满挑战又极具支持的学习环境,助力他们全面成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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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鉴赏
建面约80㎡经典3房1卫
三卧带飘窗、三分离卫浴设计
揽阅四季美景,便捷优雅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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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88㎡舒适3房2卫
三卧朝南、主卧套房
向阳而居,尊崇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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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0㎡朗阔3房2卫
三开间朝南,南向主卧套房
超长观景视野,尊享高效私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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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
靴子正式落地,降契税了!
刚刚(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降契税:140平以内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按1%的税率缴纳;
建筑面积在140平以上的,首套契税按1.5%税率征收,二套契税按2%税率征收。
此前,东莞建筑面积90平以上的住宅,首套契税为1.5%,二套为2%;新政后均可降至1%。
2、增值税:满二免征
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降低0.5个百分点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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